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没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三、争议解决:由甲、乙方双方协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他约定的事项: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报县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部门、财政资产管理部门(鉴证方)各执一份,未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证方(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签订地点:
承租人(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租赁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座落地址、面积:租赁房屋座落在 街道(镇) 路(社区、村) 号, 间,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三条 租赁及其交纳期限,租赁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第一年租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以后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先付后用。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该房屋仅作 使用。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装修及维修:合同期内,甲方应对涉及房屋安全的设施负责修缮,以保障乙方安全使用;乙方应妥善维护房屋设施,在装修、改善时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发拆除或改变墙体、门窗及房屋朝向,房屋内水、电布局,房屋外广告牌设立等;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
租赁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乙方需在租赁期届满日前10天提出续租申请。
第七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一)水电费及押金:合同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 度,电表底数为 底,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租赁期满);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水电费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租赁期满无争议的,甲方凭水电费押金收据和水电费交讫证明将押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二)房屋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万 千 百 拾 元整),租赁期满无争议的,甲方凭房屋履约保证金收据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三)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四)使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需办理的相关手续以及所产生的其它各类费用,包括申领证照、门前三包、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数字)电视等,均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按约定交付租金达3个月以上,或所欠各项费用达 万元以上;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结构及用途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妥善维护房屋设施致使房屋或设施严重损坏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
5、因政府建设需要或政策原因造成的;
6、乙方在出租房进行违法的。
如因出现上述第5种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3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涉及房屋安全的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九条 租赁期满届满且乙方不再续租的,乙方应当自租赁满之日起5天内腾空房屋归还甲方。
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已付剩余租金、水电费押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款项;乙方应当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腾空房屋归还甲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30天的,自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限首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租金千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含30天)且不足3个月的,自本合同第二约定的租赁期限首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租金千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超过3个月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租金、水电费押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所有款项,并按乙方已付租金等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首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租千分之 的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等款项:
1、逾期不超过30天的,自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应付款项限的第二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交租金等款项千分之 的违约,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含30天)且不足3个月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
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已交租金千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按应付租金等款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腾空房屋归还甲方;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租金等款项千万之 的违约金。
(三)如有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除上述(一)、(二)款已有约定外,则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的约定年租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包括利息、修复费、评估费和鉴定费等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为双方履行有关通知义务的通信地址,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迁址或变更地址的,均有义务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未告知一方承担。
(二)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消防安全协议〉、乙方提供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房屋租赁消防安全协议
编号:
甲方:
乙方: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水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房屋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经协商,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一、协议目的
甲方将位于萧山区 街道(镇) 路(社区、村) 号的房屋租赁给乙方并约定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全面负责,乙方应当依法参加相关保险并承担保险费。
二、乙方义务
(一)接受甲方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本区域消防安全制度,对使用、承租的房屋负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责任;
(三)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贮藏或保存任何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在仓库内同时设置员工宿舍,不得违规使用、操作电器,不得超容量用电,不得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确保内外的基本消防设施完好;
(五)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施工安装前后均不得破坏、移动甲方房屋内外的基本消防设施,确保设施完好;
(六)乙方对甲方房屋需要装修时,必须自行按规定办毕各项消防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七)按消防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自费配置相应、适用的各种消防器材、器具;
(八)当有火灾发生时能正确扑数,并立即报火警119;
(九)对甲方提出的消防安全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落实。
(十)向甲方和第三人承担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刑事、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三、特别约定
(一)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如乙方有违反本协议和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书(或使用协议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行政、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本协议作为房屋使用、租赁合同(或使用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房屋使用或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协议壹式叁份,双方各捃壹份,呈消防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