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该房屋租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需续租,须在租赁期满 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 )。
1.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 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 作为押金。
2. 乙方按 月 / 季度 以现金支付房租,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任意调整租金。
四、 甲方支付:o水费 o电费 o煤气费 o供暖费 o物业费 o有线费 o
乙方支付:o水费 o电费 o煤气费 o供暖费 o物业费 o有线费 o
五、 水表: 电表:
其它设施、设备:
六、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交纳 作为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责任。
2.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 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改变房屋租赁用途,或改变动房屋结构。
2)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 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或拖欠房租累计 以上。
4.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七、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